重庆市劳动局
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要求,借鉴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前几年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正式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以下简称督考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督考员制度的目的、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测量和评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考试活动,与其他类型考试相比,具 有政策性强、实施对象广、工种类别多、等级要求复杂、知识技能结构差异大、方式方法多样、实施场地分散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督考员制度正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加强鉴定工作的管理,增加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督考员的职责和任务 督考员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工作人员、考评员、考生以及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进 行监督和检查。其主要任务是: 1、 监督检查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 监督检查对考评员的聘用和考评员的考评行为; 3、 监督检查鉴定试题的来源、使用和保密程度; 4、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及考生遵章守纪行为; 5、 监督检查职业资格证书的来源、填定、核发和使用; 6、 监督检查鉴定工作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7、 监督检查考生资格; 8、 监督检查鉴定工作各环节的质量。 三、 督考员的工作方式 1、 督考员不参与具体的鉴定考务工作。 2、 督考员可以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工作现场的巡视,也可单独到鉴定工作 现场巡视。巡视时应出示督考员有效工作证件。 3、督考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重大问题应书面反映并提出建议。 四、 督考员的聘用和管理 1、 督考员由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任命,其有效工作证件为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统一颁发的聘书和胸卡。 2、 督考员实行聘用制,每任聘期3年。 3、 督考员不履行职责,或在督考过程中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的,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将对其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将予以提前解聘。 五、 督考员的推荐办法 督考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担任。今后还将工作需要, 逐步吸收其他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热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参加督考员队伍。 督考员每3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一次。3年中如遇督考员工作发生变动的,原推荐单位可提出更换或增加督考员的申请,推荐新的督考员。 推荐督考员时需填写《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推荐表》(附后)一式两份,并附被推荐人免冠正面一寸登记照两张,一并交重庆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推荐表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推荐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推荐单位意 (章)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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