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和职业技能鉴定专用收据
 
 

渝劳培发[1999]6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的行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发展,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参加培训或鉴定人员的合法利益,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并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了重庆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收据(简称"培训收据")和职业技能鉴定专用收据(简称"鉴定收"),现将两种收据的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 所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分别一律使用专用收据,其他任何收据、发票在收取培训费和鉴定费
时一律无效。
二、 培训收据由重庆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管理,鉴定收据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可申请购买。购买手续为:
1、 购买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 售票单位登记发出收据编号及发出时间,购买承办人签字;
3、 两种收据均为每本5元。
三、 每本收据用完后必须将存根交还发票单位,凭交还的旧收据换购新收据。原则上一个单位每次购收据不
超过三本。
四、 开具培训收据,收费的依据必须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1998]311号)执行,并且在办理了相应的收费许可证后才能依法收取培训费。
开具鉴定收据,收费的依据必须按《关于重庆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的通知》(重价费发[1994]197号
以及渝劳培发[1997]58号、渝劳培发[1998]16号、渝劳培发[1998]17号、渝劳培发[1999]21号执行,并且在办理了相应的收费许可证后才能依法收取鉴定费。
五、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一定要认真、仔细使用两种收据,收据的管理由专人负责。重庆市劳动
局将定期对收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对同时使用两种收据以外的其他收据或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对利用两种收据进行乱收费活动的机构,重庆劳动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没收收据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来源:  更新时间:2005-04-21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