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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渝价〔2006〕128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劳社函[2005]273号)收悉。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05]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知识鉴定费 初、中级每人每次15元,高级每人每次2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23元。 2、操作技能鉴定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6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正式核定。原渝价[2001]639号文件同时作废。原渝价[2001]626号文件中凡与本复函不符的按本复函执行。
附件:操作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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