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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重庆大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拓宽技能人才成才通道,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制度,现制定了《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政策性强,特别是在我市已经制定并实施了高级技能人才津贴制度以后,这项工作更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此,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全市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好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及聘用工作。
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加快培养我市高级技能人才,招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下同)的劳动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员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是一种职业资格,其名称按国家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是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组成部分,实行社会化考核鉴定制度,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考聘分离,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申报,政府指定考核机构考核,用人单位聘用。 第五条 全市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核,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技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含高级工,下同)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2年以 上; (三)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受过相当上述程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本职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六)具有传授技艺的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技师资格考核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获得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重庆市级一类技能竟赛前6名; (二)获得本职业重庆市级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三等奖或重庆市及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 (三)全国技术能手或重庆市技术能手获得者。 具有较高技艺而年龄较大的人员申报技师资格考核时,文化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 (四)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改进以及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先进的技术应用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五)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指导其他生产一线人员的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核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获得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或重庆市级一类技能竟赛前3名; (二)获得本职业重庆市级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二等奖或重庆市及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三)中等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重庆市十大杰出技术能手获得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 (一)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在本职业岗位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业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1年。 第九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必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成果和业绩证明以及个人技术工作总结。 第十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后,选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并组织填写《重庆市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表》(附件1)或《重庆市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是报表》(附件2),签署意见后申报。 (一)市属单位及市代管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统一组织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二)区县(自治县、市,下同)所属单位由区县劳动局统一组织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别由区县劳动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统一组织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也可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申报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代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呈报表签署意见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直接申报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鉴定时间、指定鉴定地点并颁发准考证。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以国家统一制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标准为依据。重点考核三个方面内容: (一)技师的考核试题,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高级技能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推广应用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以及相关知识Z高级技师的考核试题,在技师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复合技能以及技术革新、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三)工作业绩(包括有关著作、论文和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或成果等方面的惰况)。 第十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 (一)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专业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或案例分析笔试或论文答辩方式进行; (二)综合评审。主要考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即根据不同职业标准要求,以审阅申报材料、工作总结或单位评价意见等方式,对其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传授技艺或著作论文等成果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第十六条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技师、高级技师技能考核,并组成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小组,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考评小组中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3。 第十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6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第十八条 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核过程及结果实施质量监督,对违反考核要求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证书与待遇
第十九条 对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两项均合格者,由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聘任制。对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应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被聘技师、高级技师的津贴标准,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行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l 号)执行,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和150元。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技师比照工程师标准,高级技师比照高级工程师的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过去我市技师、高级技师考核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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