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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渝劳社办发〔200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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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重点职业院校
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重点中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7〕5号)精神,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各高等职业院校和国家重点中等职业院校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是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重大创新,对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把我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长江上游高技能人才中心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条件
部分重点职业院校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二)学校应有连续三年承担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以上培训规模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三)学校专业设置应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适应企业生产实际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培养高级技工的常设专业应是学校的主导骨干专业,并符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相关要求。
(四)高级技工专业应招收高中及其以上毕业生,学制不少于三年。
(五)校内实习场所和实习基地必须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工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校内实习场所主要实习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要配套,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高级技工专业课程设置要突出技能特色,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以上。
(七)学校应具有与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3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占实习教师总数的4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双师型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学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八)学校应设有高技能人才培养研究机构,及时收集、跟踪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九)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形成专业设置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反馈调整机制。高级技工专业拟订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提交专家咨询机构论证。专家咨询机构中应有不少于2/3的人员来自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生产一线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十)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模式,学校应结合专业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保证学生在学校完成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最后一年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指导学生参与企业解决生产难题和技术革新、项目攻关等活动。每一个高级工专业至少有2个以上合作企业。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申办学校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申办单位现有办学条件、可行性论证报告、申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师资和实训情况等);
2.部分重点职业院校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审批表;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部分需增挂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牌子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只需填报部分重点职业院校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审批表。
(二)审批程序
1.中职学校于2008年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整的申办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于2008年5月20日前交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高职学校于2008年5月20日前交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逾期不报将视为不参与此项工作。各校报送的材料均应包括签字盖章的纸质原件和电子文档。
2.市劳动保障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院校和企业行业专家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高级技工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按规定考取本专业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政策与扶持
(一)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统筹规划。各相关部门应将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二)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切实发挥职业院校的作用。我局将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政策协调、组织推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
(三)引导职业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院校,将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授予“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项目。
(四)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联系人:罗美敏
联系电话:63873613
附件: 部分重点职业院校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审批表.doc
二○○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 职业教育 高技能人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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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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